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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湯成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湯成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上午9 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聖保祿醫院一樓領藥處,因排隊領藥問題與郭蘭英發生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共場所,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瘋婆子」、「幹你娘老機掰」用語辱罵郭蘭英,足以貶損郭蘭英之人格,因認被告潘湯成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郭蘭英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8 年1 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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