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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意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曾美鳳於108 年3 月6 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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