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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邱文江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共拾柒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文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編號1 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於附表編號17、18 係 基於單一之犯意,而於密接時間內,以上揭方式盜刷,其各該次之詐欺行為,係遂行單一犯罪決意之同種類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被告所犯上開1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任意將他人遺失之上開信用卡侵占入己,再持上開信用卡假冒他人名義予以盜刷,除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真正信用卡持卡人之金融信譽,亦不利於金融交易市場機制之合理運轉,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殊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此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考,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拘役部分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時間、地點,持用上開信用卡盜刷進行消費共1 萬2,30 3元,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已如上述,是已達到沒收制度欲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雙重剝奪財產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
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1 張,固亦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具身分上之專屬性,且可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芷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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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特約商店│盜刷金額 │備註 │
│ │ │ │名稱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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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7 年5 │桃園市桃│大新加油│300元 │免簽名 │
│ │月20日下│園區復興│站 │ │ │
│ │午4 時8 │路 76 號│ │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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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7 年5 │桃園市龜│北基國際│500元 │免簽名 │
│ │月30日下│山區振興│公司東佑│ │ │
│ │午5 時11│路 991 │加油站 │ │ │
│ │分許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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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7 年6 │桃園市龜│車容坊加│800元 │免簽名 │
│ │月2 日下│山區復興│油站-林 │ │ │
│ │午5時33 │一路 258│口站 │ │ │
│ │分許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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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7 年6 │ │網路商店│270元 │免簽名 │
│ │月4 日凌│ │NETFILX │ │ │
│ │晨1時8分│ │.COM │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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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7 年6 │桃園市龜│屈臣氏 │126元 │免簽名 │
│ │月6 日晚│山區復興│S0282 長│ │ │
│ │間6時4分│一路 80 │庚店 │ │ │
│ │許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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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 年6 │桃園市龜│車容坊加│800元 │免簽名 │
│ │月7 日下│山區復興│油站-林 │ │ │
│ │午5時57 │一路 258│口站 │ │ │
│ │分許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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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7 年6 │新北市林│三新奧特│410元 │免簽名 │
│ │月10日下│口區文化│萊斯股份│ │ │
│ │午2 時22│三路 1 │有限公司│ │ │
│ │分許 │段 356 │ │ │ │
│ │ │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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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7 年6 │桃園市龜│台亞林口│500元 │免簽名 │
│ │月14日晚│山區文化│長庚站 │ │ │
│ │間11時10│一路 41 │ │ │ │
│ │分許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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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7 年6 │桃園市龜│車容坊加│900元 │免簽名 │
│ │月16日下│山區復興│油站-林 │ │ │
│ │午2 時37│一路 258│口站 │ │ │
│ │分許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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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7 年6 │臺中市西│小三美日│397元 │免簽名 │
│ │月16日晚│屯區福星│-逢甲旗 │ │ │
│ │間9 時47│路 557 │艦店 │ │ │
│ │分許 │之 1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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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7 年6 │臺中市北│DAPHNE- │1780元 │免簽名 │
│ │月17日下│區三民路│台中三民│ │ │
│ │午3 時45│3 段 141│店 │ │ │
│ │分許 │之 1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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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 年6 │新北市樹│樹林秀泰│981元 │免簽名 │
│ │月18日晚│林區樹新│廣場股份│ │ │
│ │間8 時49│路 40 之│有限公司│ │ │
│ │分許 │6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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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7 年6 │桃園市龜│台亞林口│500元 │免簽名 │
│ │月20日晚│山區忠義│第二交流│ │ │
│ │間7 時36│路 2 段 │道北站 │ │ │
│ │分許 │718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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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7 年6 │新北市樹│樹林秀泰│2,289元 │免簽名 │
│ │月23日下│林區樹新│廣場 │ │ │
│ │午3 時6 │路 40 之│ │ │ │
│ │分許 │6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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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7 年6 │新北市三│家樂福- │715元 │免簽名 │
│ │月23日下│重區重新│重新店 │ │ │
│ │午5 時1 │路 5 段 │ │ │ │
│ │分許 │654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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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7 年6 │桃園市龜│車容坊加│500元 │免簽名 │
│ │月24日下│山區復興│油站-林 │ │ │
│ │午3 時28│一路 258│口站 │ │ │
│ │分許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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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07 年6 │桃園市中│大江國際│336元 │免簽名 │
│ │月24日下│壢區中園│購物中心│ │ │
│ │午5 時22│路 2 段 │ │ │ │
│ │分許 │501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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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07 年6 │桃園市中│大江國際│199元 │免簽名 │
│ │月24日晚│壢區中園│購物中心│ │ │
│ │間6 時32│路 2 段 │ │ │ │
│ │分許 │501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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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1 萬2,303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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