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啟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啟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啟祥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晚上10時24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中美店內,先持友人張鎔薰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款後,再趁店內人員疏未注意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藏於背心外套內,未結帳即離去。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啟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張書榮、證人張鎔薰、簡思嘉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時之陳述。
㈢第一商業銀行埔墘分行107 年5 月22日一埔墘字第00000 號函及函附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 年2 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701286號函及函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電子檔、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㈣監視錄影光碟。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規定,已於108 年5 月2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5 月31日施行。
修正前第320條第1項條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條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規定之構成要件並未變更,僅提高罰金刑之刑度,茲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
四、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查被告①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58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②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75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①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6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6 年7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前曾有多次竊盜前科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惡性非輕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衡以其素行、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生活、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其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
│ 一 │FMC 22-25CM運動短襪 │壹組│
├──┼────────────┼──┤
│ 二 │FMC 黑M 男無重力發熱衣 │壹件│
├──┼────────────┼──┤
│ 三 │FMC 黑L 男無重力發熱衣 │壹件│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