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簡,67,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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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新峰



選任辯護人 張毓桓律師
邱煒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8548 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 年度審訴字第194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新峰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新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4 日生效施行。

按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條文則為:「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罰金刑提高至新臺幣1 億元,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如附表所示之貨運承攬公司人員遂行其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危害不特定民眾之身體健康,且損及我國藥品衛生之管理,所為殊無可取,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輸入禁藥之數量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但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附此說明)。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念其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堪認其歷此偵審暨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又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 章之1 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固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揆諸上開規定,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㈡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

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銷燬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所輸入、並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化學粉末,雖非法令所規範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行使之違禁物,惟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尚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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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輸入日期   │   報單號碼   │     提單號碼     │申報貨物名稱/數量 │實際貨物/數量 │貨運承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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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4 年7 月13日│CX/04/753/7Q28│主號:000-00000000│Dress/1PCE        │含Tolnaftate成│東風航空貨運│
│    │              │3             │分號:7537Q283    │                  │分之白色化學粉│承攬有限公司│
│    │              │              │                  │                  │末20K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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