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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康世堅
被 告 鄭有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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