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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莊儒銘
被 告 徐浩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馮浩庭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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