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嘉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因另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8 年1 月24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監執行有期徒刑7 月,已無羈押之原因,而由本院於108 年1 月24日撤銷羈押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2406號裁定1 份可佐,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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