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聲,6,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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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具保人 楊政達
被 告 黃家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家駿涉犯詐欺案件(108年度審訴字第262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楊政達因被告黃家駿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

今被告黃家駿已因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已無保證之必要,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已經免除,請求准將所繳納刑事保證金發還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程序中繳納保證金,係作為羈押之代替手段,其目的在防止被告逃匿,藉以確保訴追、審判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

又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所犯數案係於不同訴訟程序審理,其一案經執行羈押或因裁判致羈押之效力消滅,不足為他案具保責任免除之原因,司法院院解字第2930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黃家駿因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提出現金5 萬元繳納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被告黃家駿前述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4951 號、107 年度偵字第4385號、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269 號),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262 號審理中而尚未判決。

又被告因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裁定自108年1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現仍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故被告係另犯他案,而為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延長羈押,並非本案之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被告現雖因另案在押,然該案與本案乃不同之訴訟程序,自不符合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免除具保責任之事由。

且被告於另案在押中之案件,亦有可能因停止羈押而釋放,衡以本案既尚未判決,有必要盡可能排除或降低被告逃匿之風險,以確保審判之進行。

從而,聲請人以被告現正因他案羈押已免除具保之責任云云,即難採憑。

上開事由又非得聲請退保之正當理由,是本件亦不存在准予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聲請退保之理由。

綜上,聲請人具保之案件仍在本院審理中,聲請人之具保責任自仍繼續存在,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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