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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趙智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趙智勇係民國109 年1 月22日收受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02 號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其乃遲至109 年5 月8 日始行上訴(誤載為抗告狀),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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