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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政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3357號、第36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親收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份為憑,惟卻遲至同年6 月15日始提起上訴,有加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戳之「抗告狀」可按,顯已逾20日之期間,是此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復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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