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訴,2037,2020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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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0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欣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欣怡自民國壹佰零玖年伍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為由自民國109 年3 月22日起羈押在案,因本案業經辯論終結而定於109 年5 月15日宣示判決,且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9 年5 月1 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監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傳真本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原因,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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