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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適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謝適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適如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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