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訴,2246,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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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廖旭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審訴字第22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旭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9 年3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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