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訴,2268,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堯程


選任辯護人 許子豪律師
具 保 人 温采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57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采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温采霏因被告胡堯程犯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後且曾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惟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到庭,另本院猶請警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此有本院具保人及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則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足參,是見被告實已逃匿,因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