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訴,2287,2020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2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春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592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春清施用第1 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7 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春清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第1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6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4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分別以88年度毒聲字第2898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以88年度毒聲字第6717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850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迄89年7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偵字第42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89年12月間因連續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64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56 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猶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7 月23日凌晨5 時5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許春清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勘察採證同意書、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 級毒品罪(持有毒品行為因競合關係,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6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編號①);

於105 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苗簡字第9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編號②)。

上開編號①、②所示罪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6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108 年7 月9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曾係施用毒品犯罪,其經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因此自我控管,然其於本案又犯施用毒品罪,足見其有一定特別之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而有延長矯正期間,以助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需,且就其所犯之罪之最低本刑予以加重,尚不致使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造成對其人身自由過苛之侵害,經核仍有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處遇及刑事訴追,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不良後果之海洛因,漠視法令之禁制,應予非難,暨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本質乃自戕行為,本於刑罰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目的,兼衡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