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訴,2489,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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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世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件法條於被告行為後有變更,本院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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