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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暉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3 號、第25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暉奇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暉奇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暉奇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就附表編號二、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74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2 年11月5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 罪,均構成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除有該竊盜前科外,前亦有施用毒品前科,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佐,足認其惡性較之單純施用毒品者為重,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非是,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3 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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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毒品 │ 主 文 欄 │
├──┼───────────┼────────────┼──────────┤
│ 一 │105 年3 月1 日某時,在│以燒烤玻璃球再吸取煙霧之│陳暉奇施用第二級毒品│
│ │桃園市八德區義勇街108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號6 樓居所 │安非他命1 次。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5 年3 月4 日某時,在│以燒烤玻璃球再吸取煙霧之│陳暉奇施用第一級毒品│
│ │桃園市龍潭區某友人住處│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因1 次。 │月。 │
│ ├─┬─────────┴────────────┴──────────┤
│ │書│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 │證│ 尿液編號:Z000000000000 )。 │
│ │ │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3 月21日UU/2016/00000000濫用藥物檢│
│ │ │ 驗報告(尿液檢出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物│無 │
│ │證│ │
├──┼─┴─────────┬────────────┬──────────┤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毒品 │ 主 文 欄 │
├──┼───────────┼────────────┼──────────┤
│ 二 │106 年5 月15日下午3 時│以燒烤玻璃球再吸取煙霧之│陳暉奇施用第二級毒品│
│ │許,在桃園市八德區忠勇│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街某友人住處 │安非他命1 次。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書│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6 年6 月23日UL/201│
│ │證│ 7/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
│ │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 │ │ 尿液編號:K-0000000 )。 │
│ │ │③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 │物│無 │
│ │證│ │
├──┼─┴─────────┬────────────┬──────────┤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毒品 │ 主 文 欄 │
├──┼───────────┼────────────┼──────────┤
│ 三 │106 年9 月29日下午3 時│以燒烤玻璃球再吸取煙霧之│陳暉奇施用第二級毒品│
│ │許,在桃園市八德區忠勇│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街某友人住處 │安非他命1 次。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書│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6 年10月18日UL/201│
│ │證│ 7/A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 │ │ 尿液編號:K-0000000 )。 │
│ │ │③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 │物│無 │
│ │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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