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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子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945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子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葉子聖自民國106 年12月間某日,經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白弟」之成年人介紹加入通訊軟體微信(WECHAT)群組,群組內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洛杉磯天使」、「西雅圖水手」、「亞特蘭大老鷹」、「多倫多藍鳥」、「底特律老虎」、「坦帕灣魔鬼魚」、「羽絨新肌感」、「櫻木花道」、「楓葉」、「芝加哥小熊」、「柯良耀」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詐欺集團,其中「芝加哥小熊」擔任給予、收回金融卡及領得款項上繳何處之人,「櫻木花道」、「楓葉」則係指示何張提款卡可以領款及該領取多少款項之人,葉子聖及其餘之人均屬該詐欺集團隨時待命受指示取得金融卡後至自動櫃員機領款之車手。
謀議既定,葉子聖及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即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施以如附表二所示詐術,致附表二「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所示帳戶後,葉子聖再依指示持附表一所示金融卡,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地,自如附表三所示帳戶,提領如附表三所示款項,葉子聖並扣除其所領款項1 %作為報酬後,將餘款及上開帳戶金融卡依「芝加哥小熊」指示繳回,藉此隱匿其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葉子聖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君霞、陳葙禎、陳喻媃、陳瑞美、呂雅蕙、徐亞文、姚佩均分別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㈢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3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 函暨檢附之陳柏堯帳戶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7 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2929 號暨檢附之杜鳳婷帳戶存款存摺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107 年5 月4 日國世鳳山字第1070000039號函暨檢附之帳戶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107 年5 月16日北富銀市府字第1070000094號函暨檢附之陳柏堯帳戶客戶資料、對帳單細項、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 年5 月3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502251號函暨檢附之陳柏堯帳戶交易明細表、職務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GOOGLE地圖。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是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而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假冒店家、收集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示被害人匯款、向被害人取款分贓等各階段,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
本案被告加入詐欺集團知悉所從事之行為係整體詐騙行為分工之一環,其縱未親自參與詐騙工作,亦未必知悉其他共犯詐騙告訴人之實際情況及內容,然其係為達成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罪目的,分工參與詐騙集團取得告訴人財物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並從中獲取利潤、賺取報酬,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應就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與「洛杉磯天使」、「西雅圖水手」、「亞特蘭大老鷹」、「多倫多藍鳥」、「底特律老虎」、「坦帕灣魔鬼魚」、「羽絨新肌感」、「櫻木花道」、「楓葉」、「芝加哥小熊」、「柯良耀」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揭數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
復衡以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入詐欺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者,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所提領帳戶之匯款轉入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
是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犯行間,因被害人均不相同,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至同一被害人雖有數次交款行為,惟此係各詐欺取財行為,使被害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只成立一加重詐欺取財罪,是附表二編號3 、7 所示告訴人數次匯(存)款,僅各論為一罪,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取贓款,牟取不法報酬,動機不良,手段可議,價值觀念偏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損害告訴(被害)人等之權益非輕,惟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罪行,及其參與分工之程度、犯罪動機、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犯罪工具:未扣案之提款卡4 張,固屬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該提款卡所屬帳戶業因被害人報案遭警示凍結,現已無法使用並失其財產上價值,且目前是否尚存在不得而知,為免日後執行沒收徒增程序耗費,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經查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供稱其所獲得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 %等語(見本院審金訴卷第32頁),可認被告因本案犯罪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應為新臺幣6,396 元(計算式:639,600* 1% =6,396),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
│編號│ 金融機構 │ 帳號 │ 戶名 │ 備註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00000│陳柏堯│下稱陳柏堯中│
│ │有限公司 │57 │ │信帳戶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00000│陳柏堯│下稱陳柏堯富│
│ │有限公司市府分行 │60 │ │邦帳戶 │
├──┼──────────┼───────┼───┼──────┤
│ 3.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陳柏堯│下稱陳柏堯玉│
│ │ │771 │ │山帳戶 │
├──┼──────────┼───────┼───┼──────┤
│ 4.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000000│杜鳳婷│下稱杜鳳婷彰│
│ │公司台東分行 │830 │ │銀帳戶 │
└──┴──────────┴───────┴───┴──────┘
附表二:
┌─┬─┬────────────┬───────┬───────┬─────┐
│編│告│ 受騙情形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
│號│訴│ │ │ (新臺幣) │ │
│ │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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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於107 年1 月15日上午11時│107 年1 月15日│186,000 元(其│中信陳柏堯│
│ │君│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中午12時37分 │中36,172元,經│帳戶 │
│ │霞│告訴人林君霞女兒韋宛均去│ │警據報攔阻成功│ │
│ │ │電告訴人林君霞佯稱:欲借│ │) │ │
│ │ │款清償債務等語,致告訴人│ │ │ │
│ │ │林君霞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匯款。 │ │ │ │
├─┼─┼────────────┼───────┼───────┼─────┤
│2.│陳│於107 年1 月15日上午10時│107 年1 月15日│150,000元 │彰銀杜鳳婷│
│ │葙│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50分│中午12時51分 │ │帳戶 │
│ │禎│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告│ │ │ │
│ │ │訴人陳葙禎之妻洪定郁之友│ │ │ │
│ │ │人劉孟津去電告訴人陳葙禎│ │ │ │
│ │ │佯稱:目前缺錢,請幫忙調│ │ │ │
│ │ │錢等語,致告訴人陳葙禎陷│ │ │ │
│ │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3.│陳│於107 年1 月16日下午4 時│107 年1 月16日│29,985元 │彰銀杜鳳婷│
│ │喻│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晚間6 時33分 │ │帳戶 │
│ │媃│假冒明洞國際、玉山銀行之├───────┼───────┤ │
│ │ │客服人員去電告訴人陳喻媃│107 年1 月16日│29,985元 │ │
│ │ │佯稱:因公司作業疏失,導│晚間6 時37分 │ │ │
│ │ │致訂單重覆扣款12筆,須依├───────┼───────┤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等│107 年1 月16日│29,985元 │ │
│ │ │語,致告訴人陳喻媃陷於錯│晚間6 時41分 │ │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107 年1 月16日│29,985元 │ │
│ │ │ │晚間7 時3 分 │ │ │
│ │ │ ├───────┼───────┤ │
│ │ │ │107 年1 月16日│29,985元 │ │
│ │ │ │晚間7 時9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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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於107 年1 月15日上午11時│107 年1 月15日│10萬元 │玉山陳柏堯│
│ │瑞│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下午1 時26分 │ │帳戶 │
│ │美│告訴人陳瑞美之姪女去電告│ │ │ │
│ │ │訴人陳瑞美佯稱:經營美容│ │ │ │
│ │ │業,欲借款周轉等語,致告│ │ │ │
│ │ │訴人陳瑞美陷於錯誤,而依│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 │ │ │ │
├─┼─┼────────────┼───────┼───────┼─────┤
│5.│呂│於107 年1 月15日中午,詐│107 年1 月15日│40,000元 │富邦陳柏堯│
│ │雅│欺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呂雅│下午3 時15分 │ │帳戶 │
│ │蕙│蕙之表姊謝慧貞去電告訴人│ │ │ │
│ │ │呂雅蕙佯稱:因積欠保費,│ │ │ │
│ │ │欲商借款項等語,致告訴人│ │ │ │
│ │ │呂雅蕙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匯款。 │ │ │ │
├─┼─┼────────────┼───────┼───────┼─────┤
│6.│徐│於107 年1 月15日中午12時│107 年1 月15日│50,000元 │富邦陳柏堯│
│ │亞│4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下午2 時28分 │ │帳戶 │
│ │文│告訴人徐亞文之友人「美燕│ │ │ │
│ │ │」去電告訴人徐亞文佯稱:│ │ │ │
│ │ │欲借款以清償保費等語,致│ │ │ │
│ │ │告訴人徐亞文陷於錯誤,而│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 │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
├─┼─┼────────────┼───────┼───────┼─────┤
│7.│姚│於107 年1 月16日下午5 時│107 年1 月15日│29,985元 │富邦陳柏堯│
│ │佩│2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晚間6 時52分 │ │帳戶 │
│ │均│假冒佳德鳳梨酥、台新銀行├───────┼───────┤ │
│ │ │之客服人員去電告訴人姚佩│107 年1 月15日│29,985元 │ │
│ │ │均佯稱:因收受快遞貨物時│晚間6 時55分 │ │ │
│ │ │,誤簽永久會員欄,系統會├───────┼───────┤ │
│ │ │扣款1 年份金額,須依指示│107 年1 月15日│29,985元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等語,│晚間6 時57分 │ │ │
│ │ │致告訴人姚佩均陷於錯誤,├───────┼───────┤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107 年1 月15日│29,985元 │ │
│ │ │自動櫃員機存入現金。 │晚間7 時1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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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 領款帳戶 │ 領款地點 │ 領款時間 │領款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 │
│號│ │ │ │並扣除跨行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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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山陳柏堯│桃園市○○區○○路00號│107年1月15日下午1時38分 │20,000元 │陳瑞美 │
│ │帳戶 │全家便利超商楊梅車站店├────────────┼─────────┤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107年1月15日下午1時39分 │20,000元 │ │
│ │ │限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合 計 │40,000元 │ │
├─┼─────┬───────────┬────────────┼─────────┼─────┤
│2.│玉山陳柏堯│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15 │107年1月15日下午1時43分 │20,000元 │陳瑞美 │
│ │帳戶 │、217 號萊爾富超商桃縣├────────────┼─────────┤ │
│ │ │大成店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07年1月15日下午1時44分 │20,000元 │ │
│ │ │有限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107年1月15日下午1時45分 │19,800元 │ │
│ ├─────┴───────────┴────────────┼─────────┤ │
│ │ 合 計 │59,800元 │ │
├─┼─────┬───────────┬────────────┼─────────┼─────┤
│3.│彰銀杜鳳婷│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158 │107年1月15日下午1時6分 │30,000元 │陳葙禎 │
│ │帳戶 │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楊梅分行自動櫃員機│107年1月15日下午1時7分 │30,000元 │ │
│ │ │ ├────────────┼─────────┤ │
│ │ │ │107年1月15日下午1時8分 │30,000元 │ │
│ │ │ ├────────────┼─────────┤ │
│ │ │ │107年1月15日下午1時9分 │30,000元 │ │
│ │ │ ├────────────┼─────────┤ │
│ │ │ │107年1月15日下午1時9分 │30,000元 │ │
│ ├─────┴───────────┴────────────┼─────────┤ │
│ │ 合 計 │150,000元 │ │
├─┼─────┬───────────┬────────────┼─────────┼─────┤
│4.│富邦陳柏堯│新竹市○區○○路00號統│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21分 │20,000元 │陳喻媃、姚│
│ │帳戶 │一超商鑫昌門市 ├────────────┼─────────┤姵均 │
│ │ │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22分 │20,000元 │ │
│ │ │ ├────────────┼─────────┤ │
│ │ │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23分 │20,000元 │ │
│ ├─────┴───────────┴────────────┼─────────┤ │
│ │ 合 計 │60,000元 │ │
├─┼─────┬───────────┬────────────┼─────────┼─────┤
│5.│富邦陳柏堯│新竹市○區○○路0 號臺│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8分 │20,000元 │姚姵均 │
│ │帳戶 │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 ├────────────┼─────────┤ │
│ │ │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8分 │20,000元 │ │
│ │ │ ├────────────┼─────────┤ │
│ │ │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9分 │20,000元 │ │
│ │ │ ├────────────┼─────────┤ │
│ │ │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9分 │20,000元 │ │
│ │ │ ├────────────┼─────────┤ │
│ │ │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 │10,000元 │ │
│ ├─────┴───────────┴────────────┼─────────┤ │
│ │ 合 計 │90,000元 │ │
├─┼─────┬───────────┬────────────┼─────────┼─────┤
│6.│富邦陳柏堯│桃園市○○區○○路00號│107年1月15日下午3時20分 │20,000元 │徐亞文、呂│
│ │帳戶 │萊爾富超商楊梅新梅店聯├────────────┼─────────┤雅蕙 │
│ │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5日下午3時20分 │20,000元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107年1月15日下午3時21分 │20,000元 │ │
│ │ │ ├────────────┼─────────┤ │
│ │ │ │107年1月15日下午3時22分 │19,800元 │ │
│ │ │ ├────────────┼─────────┤ │
│ │ │ │107年1月15日下午3時23分 │10,000元 │ │
│ ├─────┴───────────┴────────────┼─────────┤ │
│ │ 合 計 │89,800元 │ │
├─┼─────┬───────────┬────────────┼─────────┼─────┤
│7.│中信陳柏堯│桃園市○○區○○路00號│107年1月15日下午2時10分 │100,000元 │林君霞 │
│ │帳戶 │統一便利超商楊梅店中國├────────────┼─────────┤ │
│ │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07年1月15日下午2時11分 │20,000元 │ │
│ │ │司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合 計 │120,000元 │ │
├─┼─────┬───────────┬────────────┼─────────┼─────┤
│8.│中信陳柏堯│桃園市○○區○○路00號│107年1月15日下午3時49分 │30,000元 │林君霞 │
│ │帳戶 │楊梅光華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 ├─────┴───────────┴────────────┼─────────┤ │
│ │ 合 計 │30,000元 │ │
├─┴──────────────────────────────┼─────────┴─────┤
│ 總計│639,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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