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附民,141,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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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黃萬益
被 告 古添榮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8 年度審簡字第19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芷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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