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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原
訴訟代理人 王麗梅
陳泓鋼
被 告 盧世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審易字第35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審查 審判長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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