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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8號
附民原告 孫元志
附民被告 葉子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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