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易,1252,2020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超


具 保 人 張瑜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180號、第3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瑜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並沒入之;

而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是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林子超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及同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5,000 元,由具保人張瑜容於民國108年1 月6 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見108 年度偵字第3180號卷第96、98頁)。

㈡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9 年3 月11日上午9 時30分到庭行準備程序,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囑警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再行通知促請具保人偕同被告於109 年4 月29日上午11時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仍無故不到庭,有本院準備程序傳票之合法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9 年4 月7 日桃警分刑字第1090016053號函暨檢附本院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頁、第155 頁、第157 頁、第159 頁、第141 頁、第143 至145 頁、第129 頁、第135 至137 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