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易,130,2020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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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盛勇



上列被告因違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徐盛勇被訴幫助詐欺取財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因疾病不能到庭,而依同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

二、而本案前經本院詢問被告目前恢復之狀況,經其家人表示被告目前已可說話,並可理解他人說話之意,日前亦因另案前來本院開庭,該案亦已定宣判期日等情,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被告前因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9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409 號判決在案乙節,有該判決附卷可參,堪認被告目前確已可出庭應訊,是其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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