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易,296,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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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正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3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正超為桃園縣大溪鎮(現改制為桃園市○○區○○○段○○○○段00○號建物及同段33、38之1、39之2 地號土地(下稱本案房地)之所有權人。

緣被告於民國101 年間,為向賴瑞琳借款,而交付本案房地之所有權狀正本共4 張予賴瑞琳(所涉詐欺罪嫌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作為借款擔保,嗣賴瑞琳取得本案房地之所有權狀後,因被告屆期未償還借款,賴瑞琳遂與告訴人楊芷綾、楊冠致洽談本案房地之買賣事宜,並於102年8 、9 月間某日,收受新臺幣(下同)28萬元價金後,將本案房地所有權狀正本4 張交付予告訴人楊芷綾、楊冠致保管。

詎被告於102 年9 月13日,自行將本案房地另出售陳永霖,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明知本案房地之所有權狀前已交付賴瑞琳保管,並未遺失,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2 年9 月16日,委託不知情之地政士黃昭明至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現更名為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下稱大溪地政事務所),以本案房地所有權狀4 張遺失為由,附具權狀遺失之切結書,向大溪地政所申請辦理補發本案房地所有權狀,使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土地登記簿公文書上,並於公告期滿(公告期滿日102 年10月17日)無人異議後准予補發權狀,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狀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告訴人楊芷綾、楊冠致遲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調閱謄本發現本案房地已轉售他人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08 年1 月8 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108 年度審易字第77號卷,第7 頁)為憑,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後之109 年5 月7 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108 年度易字第296 號卷三,第341 至342 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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