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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景然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許凱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景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施景然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79 號判決,其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收受判決後,雖於109 年1 月3 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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