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易,523,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三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