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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益
選任辯護人 陳君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益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金益罹患腦中風併四肢攣縮、未明示側性之其他癱瘓症候群,其他腦血管疾病後遺症、消化性潰瘍,部分未明示,未明示急性或慢性,未伴有出血、重度血管性失智症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08 年9 月18日診斷證明書可按(見本院卷第43頁),嗣本院委請員警前往查訪被告之病情,被告確實無口語表達能力,且安置於南雅護理之家接受照護乙節,業有職務報告1 份暨所附照片2 張可查(見本院卷第58頁至第59頁),足認被告確因前揭疾病影響不能到庭,爰依上開規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民阜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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