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易,914,20200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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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914號
被 告 洪雪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提出書狀陳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914 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送達至桃園市○○區○○○街000 號8 樓即被告住所,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09 年4 月16日提出「告訴狀」陳述意見,惟是否欲提出上訴之真意未明,本院復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09 年5 月6 日送達上址,有前揭裁定及本院之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135 至137 頁)。

然被告逾限迄今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首揭法條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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