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易,957,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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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9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明


詹貴州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智靖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15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詹益明於109 年7 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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