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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緝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焱(原名莊凱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8日108 年度易緝字第83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0907 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20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焱因毀損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18日以108 年度易緝字第83號判決後,上訴人雖於109 年3 月30日具狀聲明上訴,此有蓋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容人書狀核轉章戳記之刑事上訴狀1 份在卷可憑,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對本院前揭判決有所不服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書狀,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9 年6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9 年6 月23日送達被告戶籍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同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並於109 年7 月3日生送達效力,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1 、123 頁)。
詎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左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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