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智附民,6,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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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徐羿逵(原名徐煙量)



被 告 謝昕穎(原名謝菁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智訴緝字第1 號偽證等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883 、17516 、17607、17608 、17609 號、94年度偵字第5282、77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左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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