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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28號
附民原告 陳仕杰
附民被告 鄭莨譽(原名鄭精融)
胡俊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16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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