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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呂由美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被 告 陳一聞
黃德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12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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