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桃原簡附民,14,2020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呂由美
被 告 陳戊城
張凱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13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戊城、張凱倫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故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係指成立刑事犯罪之被告,以及依民法規定應與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

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原因事實,未經檢察官認屬犯罪行為予以起訴,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即失所附麗,其訴即不合法。

二、本件被告陳戊城被訴部分,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之犯行,被告張凱倫被訴部分,則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至編號7 等犯行,而原告遭詐騙部分則係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之部分(即同案被告陳一聞、黃德濟被訴部分),有卷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按(本院簡字卷一第9 至17頁),是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陳戊城、張凱倫對原告為犯罪行為,依前開說明,原告就被告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