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桃簡,3123,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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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3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溎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9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溎男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記載之「20分許」應更正為「22分許」;

第六行記載之「『爛』」後補充「(共計兩次)」。

⑵訊據被告王溎男於警詢、內勤檢察官訊問均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當時只是在自言自語,以中文拼音ㄌㄢˋ,伊沒有指名道姓罵他,請他不要對號入座云云。

惟查:㈠證人即告訴人曾彥翔於警詢證稱:王溎男是由另一名關員張鴻元於綠線(免申報台)攔查,關員張鴻元將其帶進扣押室後,我在旁進行案物清點,然後由關員張鴻元在旁開立裁處書及繳款單,當時王溎男在扣押室大聲喧嘩,而我在旁有跟王溎男解釋其行為沒辦法以課稅代替罰緩及沒收,並解釋法條給王溎男聽,可是王溎男一直不耐煩,最後於23分許對我罵「爛」、「騙子」等字眼等語(見偵查卷第30頁),查證人即曾彥翔僅於案發時依法執行職務,與被告素不相識,亦無仇恨,是證人曾彥翔自無誣指被告之虞,況其證詞尤與下開勘驗之客觀事實相符。

㈡另據本院依職權勘驗監視器畫面「00000000-000000.dvf」檔:自監視器畫面時間2019年11月13日(下同)00時22分18秒開始勘驗,於畫面中可見有兩名身穿黑色西裝外套之男子即關務人員及被告在現場,其中一名身穿黑色西裝外套之男子即為本件告訴人曾彥翔,而畫面可見曾彥翔在拍攝方才所查扣被告之菸品,另一名關務人員坐在畫面下方使用電腦輸入資料即張鴻元,如勘驗照片所示。

被告:你們到底要多久?不然你們進去我家去好了啦!地址都給你們了。

【畫面中可見關務人員曾彥翔仍在拍攝查扣之菸品】曾彥翔:快好了!妳再等一下喔!等一下請警察過來。

被告:那你一直騙我說很快!很快!曾彥翔:沒有騙妳啊!再5分鐘。

被告:你一直騙我,騙到15分鐘,你什麼時候才要講實話?被告:真的是!ㄌㄢˋ,爛。

(面對曾彥翔說)【2019年11月13日00時22分51秒】曾彥翔:妳剛才說什麼?被告:我拼音啊!拼音不行喔?我拼音啊!曾彥翔:妳再說一遍,這邊有錄音喔!被告:錄音又怎麼樣?被告:你騙我多少次?曾彥翔:我沒有騙妳。

被告:你沒有騙我嗎?你說很快很快!講了幾次!曾彥翔:每個人都…(聽不清楚)。

被告:是喔?嗯,…(聽不清楚)你才講實話!被告:你這樣子就叫做騙子。

被告:ㄌㄢˋ,爛。

【2019年11月13日00時23分35秒】曾彥翔:小姐妳說誰爛?被告:我是說騙子的拼音啦!對號入座?你自己對號入座喔?所以你承認你是騙子喔?曾彥翔:小姐,我要叫警察來了。

【畫面中可見曾彥翔走出詢問室,請外面之同仁叫警察過來支援後,又折返回上開扣押室】被告:有沒有叫?曾彥翔:有,妳在這邊等警察來。

被告:嗯,我想說你沒有叫我幫你叫。

曾彥翔:…(聽不清楚)。

被告:…(聽不清楚)叫你再講一次,你不敢講。

被告:你再騙我喔!你再騙我喔!真的是吼!曾彥翔:我從頭到尾都沒有騙妳!被告:我一進來就問你要多久。

曾彥翔:沒關係,我們有錄音。

被告:錄啊!【畫面中可見關務人員曾彥翔在整理方才扣押之菸品】被告:現在才在講實話。

講啊!全程錄音。

被告:我再問一遍,我是不是一進來就問什麼時候可以走!你跟我講怎麼樣!很快!一下下!我問了你幾次!曾彥翔:…(聽不清楚)。

被告:對,我問你,你還跟我講說還要再兩分鐘,是不是這樣!你說是不是?你說是不是這樣?我講的是不是實話?曾彥翔:妳可以聽我講嗎?被告:你全程錄音,你不回答也沒有關係啦!本來從頭到尾,你就跟我講五分鐘。

你回答我是不是?曾彥翔:沒關係,我們證據都在這邊,我們會請警察查清楚 ,稍安勿躁。

被告:等一下警察來,我會全程再問一遍給你。

【畫面可見張鴻元拿相關資料請被告簽名】被告:等警察來再簽,去叫警察來。

【以下省略】」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㈢依上開勘驗,被告顯因認為告訴人之執法時間過久、耽誤其之時間,進而與告訴人不斷爭執,並進而以「ㄌㄢˋ,爛」字眼侮辱告訴人,其竟辯稱其係自言自語,告訴人對號入座,顯係強辯之詞,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⑴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自108 年12月27日施行,修正之該法條項,將罰金刑由一百元提高至三千元,然舊法之罰金刑一百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高為卅倍,即為新台幣三千元,而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修正後之規定之罰金刑即為新台幣三千元,是二者並無不同,自應逕行適用新法,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⑵被告前後為本件二次粗口穢語,時間緊接,地點相同,為接續犯,聲請人僅就其中一次為本件聲請,然未聲請之部分既與已聲請之部分具接續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在本院應一併審判之範圍內。

⑶審酌被告竟在關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之際,未能尊重關務人員而位意辱罵之,其犯後尤不斷以告訴人對號入座置辯,實有應深自反省之必要,然念及告訴人表示被告已於109 年1 月7 日至其辦公室道歉(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具狀聲請本院安排調解,然本院電詢告訴人曾彥翔,其表示被告已於107 年1 月7 日值早班時,親自到海關辦公室道歉等語,且本件為公訴罪,本院認核無再開調解庭之必要,是被告上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2969號
被 告 王溎男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2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溎男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凌晨0 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海關扣押室,因其所攜香菸超量,遭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關員曾彥翔進行超量香菸扣押作業,而心生不滿,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於在該處依法執行職務之曾彥翔當場辱罵:「爛」、「騙子」等語,足以貶損執行勤務關員之人格與評價。
二、案經曾彥翔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溎男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稱:當時伊有以注音拼音ㄌㄢˋ,伊也有講「騙子」,但沒有要辱罵關員的意思,因為關員都沒有告知伊什麼情況,就說香菸要沒收等語。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曾彥翔於警詢中證述綦詳,足認被告係在遭告訴人進行超量香菸扣押作業時,確有出言「爛」、「騙子」,且其所言之對象即為對其執行勤務之前開關員,是被告所辯並無辱罵關員的意思,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王以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盧憲儀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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