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桃簡附民,178,202003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蔡沂霈


訴訟代理人 張世玉

被 告 黃俊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被告黃俊嘉被訴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44 號毀損案件,業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7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惟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聲請於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時,將對被告黃俊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本院108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8 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108 年9 月18日和解筆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對被告黃俊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