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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黎宥夆 (住所地址詳附民卷證物袋)
被 告 徐照坤
上列被告徐照坤因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簡字第2596號),經原告黎宥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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