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桃簡附民,249,2020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謝芳怜
被 告 陳怡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 年度桃金簡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張博鈞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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