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桃簡附民,257,2020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57號
附民原告 黃佳琪
附民被告 邱彥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 年度桃金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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