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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WYNDELL JOY ANDE TRANGCO
被 告 VANESSA GANALONGO IGNAS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被告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撤回刑事上訴,被害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意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7 日106年度壢簡字第1973號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22號案件受理在案,而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期間,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於審理時撤回刑事上訴,是上開刑事案件即因撤回上訴而終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無所附麗,揆諸前揭說明,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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