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聲,4744,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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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張馨方


具 保 人 陳麗卿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具保保證金,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以該被告業已逃匿,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74號裁判意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5仟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其後,受刑人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在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而傳拘無著,遂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通緝受刑人等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01號執行卷內資料可佐。

惟查,受刑人已於108年12月28日為警緝獲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以受刑人前雖曾逃匿,惟其既已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不可再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上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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