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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偉霆(原名劉文傑)
選任辯護人 劉德弘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胡宗典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8709 號、第23918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甲○○為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僅到庭表示無法聯繫被告,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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