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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5號
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哲
選任辯護人 徐人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21733 號、108 年度偵字第21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55 號、108 年度訴字第1049號被告張嘉哲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甲股承辦)。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
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2772 號案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該案與本院上開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755 號、第1049號)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辯護人當庭請求將本院上開案件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本院於函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甲股)是否同意合併審理本案,經該院函覆表示同意合併審理」,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5 月21日北院忠刑甲108 審訴1174字第1099013857號函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上開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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