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訴,1085,2020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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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奕皇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奕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奕皇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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