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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智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潘智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訴卷第192 、380 至381 頁),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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