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永聖明知電子煙、電子霧化器及電子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禁藥之犯行,辯稱:伊未販賣含
- ㈠、被告為「蒸汽火車、煙霧道」店之負責人,員警於107年8
- ㈡、檢察官起訴意旨僅指被告自106年11月11日起,向真實姓名
- ㈢、至於被告固曾於警詢中自白:我從106年11月11日開始販賣
- ㈣、此外,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煙油、煙彈,固係在
- ㈤、另被告辯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4、編號35至42所示之物
-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未特定被告有何販賣禁藥既遂之犯行,亦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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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35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聖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永聖明知電子煙、電子霧化器及電子煙油等產品,若含有尼古丁成分,屬於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需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
竟仍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自民國106 年11月11日起,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經營「蒸汽火車、煙霧道」店內,訂購數量不詳之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及含有尼古丁相關產品後,放置其上開店內陳列,並以賺取成本價2 成利潤之價格,販賣與不特定人,嗣於107 年8 月15日下午6 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其上址店面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煙油、煙彈及附表二所示之霧化器。
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亦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
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
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本院搜索票及搜索扣押筆錄、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記錄現場稽查及查扣情形、現場蒐證照片、現場圖,及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禁藥之犯行,辯稱:伊未販賣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附表一編號1 至14、編號35至42所示之物,係其友人簡永安所寄放,編號15至34所示已開封之煙油,部分為伊所有,部分為客人寄放等語。
經查:
㈠、被告為「蒸汽火車、煙霧道」店之負責人,員警於107 年8月15日下午6 時許,持搜索票至上開店內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煙油、煙彈及附表二所示之霧化器,且附表一所示之煙油、煙彈均含有尼古丁成分等情,業據被告供陳明確(見偵卷第11至12頁、第44頁反面),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現場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現場圖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至25頁、第26至33頁、第38至40頁、第61頁、第67至70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檢察官起訴意旨僅指被告自106 年11月11日起,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訂購數量不詳之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及相關產品後,放置其上開店內陳列,並以賺取成本價2 成利潤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云云,然未敘及具體販賣事實及其相關數量、次數與對象。
而以販賣禁藥之犯罪而言,於立法者預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上,並非必須反覆或延續實行始能成立;
且販賣行為常有單一或偶發多次行為之情形,更非絕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是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自應將原屬各自獨立評價之販賣行為,回歸本來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就每一販賣行為分別論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302、3572號判決參照),準此,在檢察官未指出被告足供特定之販賣行為時,尚難逕以販賣予「不特定人」認定有何販賣既遂之情形。
㈢、至於被告固曾於警詢中自白:我從106 年11月11日開始販賣電子煙及電子煙油產品至今,我所販賣之電子煙煙油,有些產品含尼古丁成分,有些產品沒有等語(見偵卷第12至13頁),惟檢察官所提出之前開證據,均僅能證明有在被告店內扣得如附表一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煙彈,然卷內查無任何被告曾刊登廣告販賣或確曾出售含尼古丁成分煙油予他人之證據;
此外,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霧化器,其內固有未使用完之煙油,業據本院勘驗無誤(見本院訴字卷一第33頁),惟被告辯稱該霧化器為其個人所有(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8頁),核與證人即員警劉胤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請被告拿出一支他用過的霧化器,被告說A1(即附表二編號1 )是他用過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59頁)相符;
另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霧化器,未含有尼古丁成分,有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1頁),是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仍無從補強被告自白曾有於不明時間販賣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之真實性。
㈣、此外,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煙油、煙彈,固係在被告店內櫃臺後方之展市架上查獲,然依現場蒐證照片顯示,該部分煙油、煙彈置放之位置有以木板區隔,需打開木板始能看到其內放置之物(見偵卷第67頁下方照片、第68頁上方照片),核與證人劉胤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A2至A15 (即附表一編號1 至14)都是在櫃子那邊,那個櫃子左下方是用木板關起來,打開可以看到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58至59頁),自難認被告有將含有尼古丁之煙油、煙彈加以陳列,遑論已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
另附表一編號15至34所示之煙油,均係在櫃臺下方查獲,且均已開封使用,附表一編號35至42所示之煙油、煙彈,則係在後方倉庫內查扣等情,亦據證人劉胤男證述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第57頁),並有現場圖、現場蒐證照片為證(見偵卷第61頁、第69至70頁),則附表一編號15至34所示之物,既係置於櫃臺下方,且均已開封使用;
附表一編號35至42所示之物,則係置於倉庫內,即非屬於陳列之物,是依卷內事證,尚無從逕認被告有何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犯行。
㈤、另被告辯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編號35至42所示之物,均係證人簡永安所寄放,編號15至34所示已開封之煙油,部分為其所有,部分為客人寄放云云(見本院訴字卷一第31頁),其此部分供述固與證人簡永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寄放在被告店內之電子煙油,均不含尼古丁成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77頁)不符,然公訴人既未舉證被告有販賣含尼古丁電子煙油之犯行,則被告此部分辯解是否真實可採,尚不影響本院前開認定,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未特定被告有何販賣禁藥既遂之犯行,亦未能提出足以證明被告警詢中自白與事實相符之補強證據,自難認被告有何販賣禁藥之犯行。
從而,公訴人所舉之事證,在客觀上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因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美提起公訴,檢察官古御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附表一: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扣案物品目錄表│
│ │ │ │備考欄之編號 │
├──┼──────────────────┼──┼───────┤
│ 1 │電子煙油(BRAIN DROPS ,3mg ) │1罐 │A2 │
├──┼──────────────────┼──┼───────┤
│ 2 │電子煙油(JUICE EXPLORE ,3mg ) │1罐 │A3 │
├──┼──────────────────┼──┼───────┤
│ 3 │美國元素電子煙煙油(Pink Lemonade )│1罐 │A4 │
├──┼──────────────────┼──┼───────┤
│ 4 │美國元素電子煙煙油(Fresh Squeeze) │1罐 │A5 │
├──┼──────────────────┼──┼───────┤
│ 5 │貓頭鷹(STARRY NIGHT) │1罐 │A6 │
├──┼──────────────────┼──┼───────┤
│ 6 │貓頭鷹(DAY BREAK) │1罐 │A7 │
├──┼──────────────────┼──┼───────┤
│ 7 │貓頭鷹(LATE NIGHT) │1罐 │A8 │
├──┼──────────────────┼──┼───────┤
│ 8 │DAZE(SUN,3mg) │1罐 │A9 │
├──┼──────────────────┼──┼───────┤
│ 9 │滴灌俱樂部(ANML UNLEASHED) (REAVER│1罐 │A10 │
│ │,6mg) │ │ │
├──┼──────────────────┼──┼───────┤
│10 │白桃烏龍(茶道,3mg) │1罐 │A11 │
├──┼──────────────────┼──┼───────┤
│11 │MT封閉式電子煙彈(4 枚MT煙彈,5% 尼古│1盒 │A12 │
│ │丁) │ │ │
├──┼──────────────────┼──┼───────┤
│12 │五子棋煙油(BOWDEN' S MATE,6mg ) │9罐 │A13 (含A13-1 │
│ │ │ │至A13-9 ) │
├──┼──────────────────┼──┼───────┤
│13 │五子棋煙油(BOWDEN’S MATE,3mg ) │7罐 │A14 (含A14-1 │
│ │ │ │至A14-7 ) │
├──┼──────────────────┼──┼───────┤
│14 │五子棋煙油(TABIYA,6mg) │1罐 │A15 │
├──┼──────────────────┼──┼───────┤
│15 │PANDA BREW(GRIZZLEE TEA ,3mg ) │1罐 │B1 │
├──┼──────────────────┼──┼───────┤
│16 │TUGLYFE EJUICE(STILL SIPPIN' ,2mg)│1罐 │B2 │
├──┼──────────────────┼──┼───────┤
│17 │Puree (JERRY BERRY ICED ,3mg ) │1罐 │B3 │
├──┼──────────────────┼──┼───────┤
│18 │茶道凍檸茶(港式,3mg) │1罐 │B4 │
├──┼──────────────────┼──┼───────┤
│19 │RAIN BOW(GUAVA ICE PEAR ,60ml) │1罐 │B5 │
├──┼──────────────────┼──┼───────┤
│20 │BLITZSTEIN(GUAVA MENTHOL ,6mg) │1罐 │B6 │
├──┼──────────────────┼──┼───────┤
│21 │CRYPT RUSTICA(3mg) │1罐 │B7 │
├──┼──────────────────┼──┼───────┤
│22 │WHITE Grape(3mg) │1罐 │B8 │
├──┼──────────────────┼──┼───────┤
│23 │DECOY QUEEN(3mg) │1罐 │B9 │
├──┼──────────────────┼──┼───────┤
│24 │SKIPPY SUPERCHUNK(3mg) │1罐 │B10 │
├──┼──────────────────┼──┼───────┤
│25 │VISC CITY (VANILLA LATTE ,3mg) │1罐 │B11 │
├──┼──────────────────┼──┼───────┤
│26 │VAPE 2017 F .O .S .V(ICE MELON )(│1罐 │B12 │
│ │3mg) │ │ │
├──┼──────────────────┼──┼───────┤
│27 │STAN SMILE(Banana paradise ,60ml )│1罐 │B13 │
├──┼──────────────────┼──┼───────┤
│28 │CRYPT (EXOTICA SPECIAL BLEND ,3mg)│1罐 │B14 │
├──┼──────────────────┼──┼───────┤
│29 │aiko TEA(4度c WINTER,3mg) │1罐 │B15 │
├──┼──────────────────┼──┼───────┤
│30 │AROMA(Peanut Banana Cream ,3mg) │1罐 │B16 │
├──┼──────────────────┼──┼───────┤
│31 │VAPE2017 F .O .S .V (ICE LEMON ,3mg│1罐 │B17 │
│ │) │ │ │
├──┼──────────────────┼──┼───────┤
│32 │AROMA(Pineapple Coke,3mg) │1罐 │B18 │
├──┼──────────────────┼──┼───────┤
│33 │GRAPE1982 (60ml ,0.3% nicotine leve│1罐 │B19 │
│ │ls) │ │ │
├──┼──────────────────┼──┼───────┤
│34 │LEMON PINEAPPLE(3mg) │1罐 │B20 │
├──┼──────────────────┼──┼───────┤
│35 │RELX悅刻霧化煙彈(輕柔煙草) │36個│C1 │
├──┼──────────────────┼──┼───────┤
│36 │RELX悅刻霧化煙彈(凍檸檬茶) │33個│C2 │
├──┼──────────────────┼──┼───────┤
│37 │RELX混合包裝悅刻霧化煙彈 │13盒│C3(1盒3支) │
├──┼──────────────────┼──┼───────┤
│38 │MT封閉式電子煙彈(4 枚MT煙彈) │10盒│C4(1盒4支) │
├──┼──────────────────┼──┼───────┤
│39 │茶道凍檸茶(港式,60ml) │3個 │C5 │
├──┼──────────────────┼──┼───────┤
│40 │RELX輕柔煙草悅刻煙霧化煙彈 │4盒 │C6 │
├──┼──────────────────┼──┼───────┤
│41 │RELX夏日青芒悅刻霧化煙彈 │6盒 │C7 │
├──┼──────────────────┼──┼───────┤
│42 │RELX醉愛藍莓悅刻霧化煙彈 │6盒 │C8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扣案物品目錄表備考欄之編號│
├──┼──────────┼──┼─────────────┤
│ 1 │霧化器 │1支 │A1 │
├──┼──────────┼──┼─────────────┤
│ 2 │霧化器 │1支 │C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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