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訴,610,2020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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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偉宏



選任辯護人 許書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7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61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偉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古偉宏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10 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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