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沛容
選任辯護人 林秉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涉犯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