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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依琳(原名劉怡葦)
選任辯護人 王瑩婷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0日108 年度訴字第858 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依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依琳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其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58 號刑事第一審判決,依法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而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上訴人嗣後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劉依琳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左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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